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九年四月十四日所為一○九年度易字第十號逕以簡式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翁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 國109 年4 月14日以109 年度易字第10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 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為本案不應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蔡旻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