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易字第10號公 訴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翁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旻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一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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