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75號
原 告 鍾貴美
被 告 陳子玄
被 告 陳永騰
上列原告鍾貴美與被告陳子玄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
,查本件原告鍾貴美起訴主張伊係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
土地所有權人,就被告所有坐落同段613 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
,通行之面積約1.66平方公尺,又上開土地於民國109 年1 月之
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6,700 元等情,
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考。依此,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122元
【計算式:1.666700=11122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鍾貴美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繳納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