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9年度,166號
CCEV,109,潮補,166,2020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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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6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楊榮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啟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29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並提出被告郭啟南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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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