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1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蕭克宇即蕭立偉等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
登記等事件,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文。查原告於起
訴狀被告欄中僅記載蕭**,並未正確記載該被告之姓名,使
本院無從得知本件被告等為何人,而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
應提出記載完整當事人欄、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並檢附屏東縣○○鎮○○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含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及被告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