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9年度,84號
CCEV,109,潮簡,84,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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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潮簡字第84號
原   告 楊雅秀 
被   告 鄭秀鈴 

訴訟代理人 蘇佰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08 年度附民字第57號),
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元,及自民國109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10,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1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10月10日16時許,使用暱稱「 海微」登入臉書網站後,拍攝直播內容含有「在金門做S 的 」、「和楊雅君」、「什麼是做S 喔,就是給她500 ,她給 你」、「不只包括她,還包括楊雅君啦」、「都在做S 的, 都在金門」等內容之直播內容於臉書之帳戶,供不特定之人 觀覽,使斯時位在屏東縣東港鎮之原告觀看後,致原告名譽 受損,精神上痛苦不堪,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並未指名道姓,因此透過網路觀看臉書直播 之一般人,應均不知被告所指摘者為何人,且被告當時都是 呈現自已一邊講一邊大笑,精神呈現亢奮,時而恍惚的狀態 ,被告當時應該不知道自己在講什麼,主觀上應無侵害原告 名譽之故意,另原告並未能興證證明其受有名譽受侵害之事 實等語資為抗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
三、經查:
㈠被告客觀上確於107 年10月10日16時許,在其於社群網站Fa cebook上、名稱為「海微」之個人頁面上,開啟公開直播並 為如上開原告主張之行為,業據被告於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 易字第262 號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準備程序所不爭執〔見 本院108 度易字第262 號刑事卷(下稱刑事卷)第242 頁〕



,應可信為實在。
㈡原告楊雅秀於上開本院刑事庭審理時陳稱:被告於直播時有 拿手機照片指出這個是「楊雅君」,伊於98年開始自稱為「 楊雅君」,只是身分證沒有改名,被告也知道伊叫作「楊雅 君」,故被告直播中所稱「楊雅君」是指伊,被告指稱伊「 做S 」是指伊坐檯跟人睡的意思,於107 年10月27日0 時17 分許,被告請託名為「柏尊」之人透過社群訊軟體Facebook 撥打網路電話給伊,請伊撤回告訴等語(見刑事卷第266-27 1 頁),並庭呈之「楊雅君」之名片、社群訊軟體Facebook 上、名為「楊雅君」之個人首頁截圖以及通訊軟體Line上、 名為「雅君」之個人檔案截圖各1 張(見刑事卷第285 、28 6 頁),復提出社群訊軟體Facebook messenger截圖3 紙( 見刑事卷第285 、287 頁),內容為名為「海微」之人傳送 訊息:「雅君,你接收我的私LINE,我傳一些東西給你看」 、「雅君你要加我的賴我才能傳」等語,以及內容為名為「 柏尊」之人撥打網路電話給楊雅秀,再傳送訊息:「海微姊 請我轉達你們,堅持要司法程序也沒有關係,你們有沒有嗆 他恐嚇他你們自己最清楚,他手上有你們這幾個月對他有恐 嚇辱罵威脅的錄音,他是不想那麼麻煩,如果你們堅持的話 ,他明天也會持這些錄音去警局對你們提告,他昨晚有與你 們那邊警局聯絡完了」等語,足證被告確實知悉楊雅秀別名 為「楊雅君」。
㈢從而,被告透過社群網站Facebook公開直播,稱「她在她的 直播台專門在跳秀」、「這也是在金門,在做S 的」、「阿 這個在金門做S 的,和楊雅君,來,喔,可以脫這樣嗎?」 、「蛤?什麼是做S 喔?呵呵!就是你給她500 ,她就給你 ~給你~給你~」、「阿不只是只有她而已啦,還包括那個 楊雅君哪」、「這個就是楊雅君,和剛剛那個在跳秀的那個 」、「都是做S 的喔,都在金門」等語,足見被告所述上開 內容,同時具體指稱楊雅秀性交易之事,此部分貼文係就具 體事實為指摘,已足使人認為楊雅秀有性交易之嫌疑,而損 及楊雅秀之名譽,應堪認定。
㈣被告具妨害名譽之故意:
①被告於上開刑事案件警詢時自承:起先伊於直播中只有說 「金門雞」而已,後來有人留言問說是什麼意思,伊解釋 是「做S 」,因為楊雅秀顏妤容叫伊酒空,遇到別人就 叫老公,還貼文說伊性器官很癢,要送性玩具給伊,才會 公開直播影射楊雅秀顏妤容有在「做S 」等語(見上開 刑事案件警卷第4 頁);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亦自承: 伊有在直播時影射楊雅秀顏妤容在「做S 」、「做雞」



,是因為她們之前用很難聽的話罵伊等語(見上開刑事案 件偵查卷第10頁),足見被告於直播時主觀上顯有妨害楊 雅秀名譽之故意,被告空言否認無妨害楊雅秀名譽之故意 ,並無可採。
②又被告於社群網站Facebook上開公開直播,均屬公開觀覽 、透過網路可供不特定第三人即時觀看等情,業據被告於 上開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見上開刑事案件警卷第4 頁 背面,偵查卷第10頁),並有截圖畫面2 紙可佐(見上開 刑事案件警卷第11頁),是被告顯有散布於眾之意圖,而 具體指摘足以毀損楊雅秀名譽之事。
㈤綜上,被告於上述社群網站公開直播具有侮辱性內容,供不 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客觀上足以減損原告之人格及社 會評價,致原告之名譽受損,原告自受有精神上痛苦。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 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民 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因被告前述誹謗之行為而名譽權受有損害,依社 會一般通念,遭被告公開直播上開內容,原告精神上應受有 相當之痛苦,被告空言否認,自無可採,故原告依前揭規定 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惟慰撫金數額之 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 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 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本院審酌原告107 年度月所得僅1,79 2 元,名下並無任何財產;另被告領有低收入證明、輕度身 心障礙證明,107 年度無所得資料,名下無任何財產,有本 院依職權所調取之兩造107 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在卷可參(置放於本院卷證件存置袋內),並經兩造 於審理中陳明對上開所得財產資料均無意見,暨被告實際加 害之情形、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對原告名譽之影響 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以1 萬元為適當;逾 此範圍之請求,尚嫌過高,不予准許。從而,原告本於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 萬元,及自109 年3 月22 日起(109 年3 月11日寄存送達)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原告就該部分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僅係促



使法院職權發動,並無為准駁之必要。另依同法第392 條第 2 項規定,依被告聲請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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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