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576號
原 告 林俊平
被 告 黃石青
被 告 張容榕
訴訟代理人 張建宏
被 告 陳河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原告請求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於計算上尚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
日定民國109年5月19日上午11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