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6年度,598號
CCEV,106,潮簡,598,20200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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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98號
原   告 黃麗惠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陳丁瑞 
被   告 陳則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複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10時10分,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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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