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98號
原 告 黃麗惠
訴訟代理人 蔡桓文律師
被 告 陳丁瑞
被 告 陳則夫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複代理人 柳馥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民國109年6月2日上午10時10分,兩造應
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育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