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9年度,53號
SDEV,109,沙補,53,2020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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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5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鍊得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063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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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