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糾紛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9年度,52號
SDEV,109,沙補,52,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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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52號
原   告 李碧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保險金糾紛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138,012元(計算式:88012+50000=138012),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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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