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補字第52號
原 告 李碧桃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保險金糾紛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138,012元(計算式:88012+50000=138012),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