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小字,109年度,94號
SDEV,109,沙小,94,202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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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小字第9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安利即陳淑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祐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2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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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