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沙簡字第8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楊翊
訴訟代理人 趙修稚
訴訟代理人 李宜芳
被 告 王鴻儒
被 告 王鴻仁
被 告 王金得
被 告 王麗鈴
被 告 黃金寶(即王金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王黃娟枝」記載,應更正為「王黃絹枝」。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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