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9年度,161號
SDEM,109,沙簡,161,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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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林麗雪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5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林麗雪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3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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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