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簡字,109年度,165號
CDEV,109,橋簡,165,20200423,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橋簡字第165號
原   告 李國榮 


被   告 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嘉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 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下合 稱系爭支票),詎經原告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爰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 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 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 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 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 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4 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為證(見司促卷第4至11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 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禹丞
附表:
┌──┬─────┬──────┬───────┬───────┐
│編號│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
│ │ │ │ │(即退票日) │
│ │ │ │ │ │
├──┼─────┼──────┼───────┼───────┤
│1 │YX0000000 │3,000,000元 │108年1月3日 │108年10月18日 │
│ │ │ │ │ │
│ │ │ │ │ │
│ │ │ │ │ │
├──┼─────┼──────┼───────┼───────┤
│2 │YX0000000 │1,000,000元 │108年1月11日 │108年10月18日 │
│ │ │ │ │ │
├──┼─────┼──────┼───────┼───────┤
│3 │YX0000000 │1,500,000元 │108年5月17日 │108年10月8日 │
│ │ │ │ │ │
├──┼─────┼──────┼───────┼───────┤
│4 │YX0000000 │2,300,000元 │108年5月20日 │108年10月8日 │
│ │ │ │ │ │
├──┼─────┼──────┼───────┼───────┤
│ │ 合計 │7,800,000元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