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小字,109年度,137號
CDEV,109,橋小,137,20200408,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橋小字第13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林勵之 
      沈盈秀 
被   告 溫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移送前來(108年度附
民字第43號),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如附表消費日期所示之日期,明知其並未 獲訴外人溫進銓之同意或授權,竟透過門號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或以不詳通訊產品連接網際網路之方式 ,連結至樂點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商店網頁後,輸入溫進銓向 原告所申領之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系爭信 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授權碼及消費金額等資料,偽造 不實之線上刷卡消費購買網路遊戲儲值點數之電磁紀錄,刷 卡消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2,000元,使原告誤以為係溫進銓 現上刷卡簽帳消費,而將消費款墊付予上開商店。惟該筆消 費嗣經溫進銓聲明否認,致原告無從向其請求支付上開消費 款,而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5號刑事判決 及該案卷存尋獲被害人溫進銓及溫劉金枝所有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之消費帳單及被告經扣案 之手機照片檔案截圖畫面之蒐證照片4張、原告客服人員106 年9月14日及同年10月8日錄音譯文、溫進銓所有系爭信用卡 持卡人聲明暨冒用明細資料、溫進銓所有系爭信用卡疑似偽



冒案件冒用明細暨IP位址資料明細、溫進銓所有系爭信用卡 遭冒用消費明細商家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偵查佐黃冠中 107年8月3日及同年月17日製作之職務報告暨所檢附預警外 撥確認電話明細表、原告信用卡處107年8月22日兆銀卡字第 10700002479號函暨所檢送溫進銓所持用系爭信用卡申請書 及基本資料、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9日台媒107 發字第0087號函、本院刑事庭108年4月8日勘驗筆錄、原告 信用卡處108年4月10日兆銀卡字第1080000098號函暨所檢附 溫進銓所持用信用卡消費簡訊明細表、交易暨繳款歷史明細 表、繳款明細表及交易未成功明細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 公司108年4月2日法大字第108034302號書函暨所檢附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查詢及預付卡申請書、台灣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25日法大字第108043661號書 函所檢附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購買儲值商品基本資 料、原告108年7月18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080038771號函暨所 檢送溫進銓所有兆豐商銀信用卡106年10、11月帳單繳款資 料及以電子郵件向口袋科技有限公司查詢有關該公司盜刷款 項之使用帳戶帳號暱稱為「0000000(想你~穎)」及「000 0000(不要問)」之帳戶使用人登錄相關資料或使用帳戶頁 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代為向Google公司查詢gmail信箱帳 號「Z0000000000@gmail.com」之使用人申辦資料等件在卷 可稽(見警卷第7頁至第10頁、第19頁至第40頁、第81頁至第 91頁、偵卷第45頁、第47頁至第49頁、第59頁至第65頁、第 115頁至第117頁、訴字卷一第153頁至第155頁、第159頁至 第173頁、第207頁至第213頁、第217頁至第225頁、訴字卷 二第187頁至第191頁、第279頁至第281頁)。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 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本件未再支出其他 訴訟費用,故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附表:
┌──┬───────────┬────────┬─────────┬───────────┐
│編號│消費日期(民國) │虛擬商店名稱 │消費金額(新臺幣)│交易IP位址 │
├──┼───────────┼────────┼─────────┼───────────┤
│ 1 │106 年9 月9 日2 時51分│樂點股份有限公司│1,000元 │122.254.39.112(即被告│
│ │ │ │ │與溫進銓之共同住處) │
├──┼───────────┤ ├─────────┼───────────┤
│ 2 │106 年9 月9 日3 時33分│ │3,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3 │106 年9 月13日20時05分│ │5,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4 │106 年9 月13日20時33分│ │5,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5 │106 年9 月14日20時16分│ │5,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6 │106 年9 月14日20時22分│ │5,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7 │106 年9 月14日20時25分│ │5,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8 │106 年9 月15日21時22分│ │5,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9 │106 年9 月17日19時36分│ │5,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10 │106 年9 月17日19時38分│ │5,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11 │106 年9 月17日19時40分│ │5,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12 │106 年9 月17日20時42分│ │1,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13 │106 年10月10日16時58分│ │3,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14 │106 年10月10日17時15分│ │1,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15 │106 年10月13日12時28分│ │1,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16 │106 年10月17日20時05分│ │3,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17 │106 年10月17日20時21分│ │3,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 18 │106 年10月19日21時22分│ │1,000元 │122.254.39.112( 同上) │
├──┴───────────┴────────┼─────────┼───────────┤
│ 合計金額 │62,000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