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189號
TYEV,109,桃補,189,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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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玉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720 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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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