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8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玉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扣除已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應補繳720 元。原告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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