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昱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0,4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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