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工程案件)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186號
TYEV,109,桃補,186,2020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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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86號
原   告 昱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中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90,4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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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成景觀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達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