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9年度,108號
TYEV,109,桃補,108,2020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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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宏國真愛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曾嚴秀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梅、陳安斐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坐落桃園
市○○區○○○街00巷0 號1 樓配置(地下室)牆上之線路寬30
公分、長50公分至地下室加裝汽車充電線及充電設備(下稱系爭
設備)拆除,並返還予全體共有人,又原告陳報拆除系爭設備之
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558 元,是本件以此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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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