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9年度,271號
TYEV,109,桃簡,271,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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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桃簡字第271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訴訟代理人 方一珊 
被   告 鄭秉泰(原名:鄭竣澤、鄭功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張景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台 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准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萬通商業銀行(下稱萬通銀行)申 辦現金卡借款,約定被告得持現金卡向萬通銀行辦理小額貸 款,並應於每月指定期日前清償,如未依約清償,應按年息 20%加收遲延利息。嗣原告未依約清償,結算至民國100 年 1 月27日,尚欠新臺幣(下同)119,086 元(含本金113,86 5元 )。萬通銀行於92年10月28日經財政部核准與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下稱中信銀行)合併,原萬通銀行之權利義務關 係,由合併後存續之中信銀行概括承受。中信銀行又將上開 債權讓與原告,並於100 年12月16日公告。故原告依現金卡 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貸款申請書、約定事項 暨借款契約、債權讓與證明書、台灣新生報節本、委外案件 帳卡明細及消費明細表等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現金卡契約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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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