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179號
抗 告 人 洪毓謄
訴訟代理人 林瑞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6 人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9 年3 月31日109 年度桃簡字
第179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
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