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09年度,6號
TYEV,109,桃司簡聲,6,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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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司簡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鉅碩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即鉅碩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豐 

      劉清祥 
      高永吉 
      陳秀惠 

      高隆信 
      林大垚 
      台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 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解散 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之 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 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及第8 條 第2 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鉅碩網路通信股份有限



公司即鉅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債權讓與 一事,因該公司已廢止登記,聲請人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 知相對人,遂以存證信函寄至法定代理人李安豐之設籍地即 桃園市大溪區大綸140 號,經郵務機關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 退回。為此檢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公司變更登記 表、法定代理人李安豐之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聲請准予 公示送達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業由經濟部依公司法第397 條規定,於民 國91年2 月7 日以經授商字第09102027450 號函廢止登記在 案,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 相對人公司既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則其董事皆屬有代表公 司之權之清算人,是聲請人欲向相對人公司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自應向其法定代理人(清算人即全體董事)為之。惟本 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僅提出寄發至 「桃園市○○區○○里0 鄰○○000 號」遭退回之信封,並 未提出曾對相對人公司之全體法定代理人之住所一併寄發而 遭退回之相關證明文件,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人對相對 人公司所為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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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碩網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