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8年度,2921號
TYEV,108,桃小,2921,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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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小字第2921號
原   告 黃志明 

被   告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
886 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 年度審附民字第761 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均任職於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國際航電公司),為同事關係,於民國108 年4 月20日晚 間8 時30分許,兩造因工作問題發生爭執,被告竟在國際航 電公司之公開場合內對原告辱稱:「幹你娘」等語,足以毀 損原告之名譽,原告因本次事件心情煩悶、經常遷怒家人, 且被告於事發後並無悔過之意,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於事發後不斷透過國際航電公司主管向原告 表達道歉之意,然原告均不接受,原告情緒不佳、遷怒家人 為其個人情緒管理問題,與被告無關,另原告本件請求之慰 撫金數額過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被告在上開時、地,以前揭言詞辱罵原告之行為, 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886 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犯公 然侮辱罪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 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四、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 害他人之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 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遭被告於公開場所當眾以「幹你娘」等語辱罵,足使原告 之人格價值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其精神上自必感受痛 苦,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



,自屬有據。又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 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 是否相當,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 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第223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原告學歷為技術學院畢 業、現從事電子行業、每月薪資3 萬2,000 元;被告學歷為 高職畢業、現從事電子行業、每月薪資3 萬3,000 元等情, 業據兩造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36頁反面),併審酌本件事 發原因、被告出言侮辱之侵害程度及原告所受損害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以1 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 ,則非有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10月6 日(見108 年 度審附民字第761 號卷第7 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 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之判決,依同法第43 6 條之20規定,應就被告敗訴之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 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末按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 者,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無 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爰無庸宣告兩造各應負擔訴訟費用之 費用額,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賴家瀅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 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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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