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1234號
TYEV,104,桃簡,1234,2020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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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李劉阿柳(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萬益(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訓成(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文生(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訓煌(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萬寿(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訓湧(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金玲(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俊鋒(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佳妤(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李艷秋(即李詩寅之繼承人)

被   告 游國祥 
      周富美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忠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樓
被   告 詹金登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卓詹環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詹阿完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謝詹味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詹滿   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詹徐月英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詹子龍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7樓之3
           居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詹順裕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3樓
            之2
           居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詹翔溱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詹美津  住同上
      詹美怡  住同上
      詹卓芸安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詠霖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重文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詹謹檥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
      詹貴粧  住高雄市○○區○○路00號12樓
      詹詠淇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
      詹見陽  原住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東輝  住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0
            號
      林詹碧連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詹碧娥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
            號
      詹雨霖  住臺北市○○區○○街000 巷00弄00○
            0號3樓
      詹淑真  籍設臺北市○○區○○路○段000 號4
            樓(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碧峰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詹碧江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詹志鵬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詹志勇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志敏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詹志豪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詹志強  住桃園市龜山區光華路1段239號
      陳韋霖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詹秋蘭  住桃園市○○區○○街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4樓
      詹麗花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
      詹卓霞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詹德利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國柱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
      詹芳榆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9樓之3
      詹貴筑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
      詹德村  原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詹淑惠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詹淑芬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詹淑麗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0號
      周一雄  住桃園市○○區○○路000○0號
      周金篆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
      戴周金靜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賴以仁  住臺北市○○區○○街00號4樓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彥均  住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鍾萬昌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劉阿柳、李萬益、李訓成、李文生、李訓煌、李萬寿、李訓湧、李金玲、李俊鋒、李佳妤及李艷秋為原告李詩寅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及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李詩寅於起訴後死亡,李劉阿柳、李萬益、 李訓成、李文生、李訓煌、李萬寿、李訓湧、李金玲、李俊 鋒、李佳妤及李艷秋為其繼承人。茲因上開當事人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爰依前開法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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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