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09年度,80號
TYEM,109,桃秩,80,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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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9年度桃秩字第8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曾榮偉


      徐子恆


      曾子銓



      謝宥媛


      傅駿堯


      游雅雯



      林建成



      蔡源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9 年3 月2 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09001031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榮偉徐子恆曾子銓謝宥媛傅駿堯游雅雯林建成蔡源樟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壹拾捌瓶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9 年2 月23日23時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街00號(約客汽車旅館111 號房內 )。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氧化亞氮(俗稱 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18瓶。
㈢照片4 張。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為 警查獲後坦承被移送非行,態度尚可,及其違反本法之手段 、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諭知如主文 所示之處罰。又扣案之氧化亞氮鋼瓶18瓶,係供被移送人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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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