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9年度,218號
SYEV,109,營簡調,218,2020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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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建益等間請求返還遺產持分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1 項、第2 項、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調解成立者,依民事 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380 第1 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 表示,調解或和解,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 立之合意,其本質並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 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 150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康建益前向聲請人申請現金卡及貸款 使用,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251,604 元及利息未清償, 詎相對人康建益為規避對聲請人之債務,與相對人康洪美珠康嘉蕙康嘉倫協議將原應由其等共同繼承之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分歸相對人康 洪美珠所有,其後相對人康洪美珠再將系爭土地贈與相對人 康○○,有害原告之債權,為此聲請調解,依民法第244 條 第1 項、第4 項規定請求撤銷上開分割繼承與贈與之債權行 為、物權行為及回復原狀等語。惟民法第244 條所規定因詐 害行為所得行使之撤銷權,即學說所稱之撤銷訴權,應以訴 之方法行使,須經法院為撤銷其行為之形成判決,始能發生 撤銷之效力(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975 號判例、92年度台 上字第821 號判決意旨參照)。聲請人尚未取得撤銷訴權之 確定判決,且撤銷訴權形成判決之形成力,依前開說明,復



非調解所能取代,自非相對人互相讓步可得解決。從而,聲 請人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聲請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依首開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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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