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9年度,203號
SYEV,109,營簡調,203,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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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玉花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數額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1 項、第2 項、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蔡玉花前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113,453 元及利息未清償,而訴外 人即相對人等之被繼承人蔡順天死亡後,由相對人許蔡玉珍 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惟因蔡順天之遺產範圍不明,聲請人無 從就遺產進行後續法律程序以維護債權,為此聲請調解,請 求確認蔡順天之遺產數額等語。核其調解聲明法律關係之性 質上為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 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 顯無從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方式代之。從而,聲請人 聲請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 立之望,爰依首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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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