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顏惠慶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9,236 元【計算式:原
告請求通行被告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民國10
9 年之公告土地現值即每平方公尺24,249元×原告請求通行面積
31.31 平方公尺≒759,236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
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宣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