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更一字,109年度,4號
PCEV,109,板簡更一,4,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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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蕭君祥 
訴訟代理人 吳宗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世國間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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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