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9年度,873號
PCEV,109,板簡,873,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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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873號
原   告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錫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禾群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617,431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938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26,43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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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春源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