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586號
原 告 王鈺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宗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
55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