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9年度,43號
PCEV,109,板小調,43,2020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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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湧錡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榮 
相 對 人 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董紹堂 

相 對 人 陳俊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第403 條第1 項之事件,如逕向法院起訴者,宜於訴 狀內表明其具有第406 條第1 項所定事由,並添具釋明其事 由之證據,其無該項所定事由而逕行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 請;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1 編第1 章第1 節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424 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 第1 項第11款規定之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在新 臺幣50萬元以下者之事件,應經法院調解,其逕行起訴,依 上開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管轄法院並準用同法第1 編第1 章第1 節管轄之規定。經查,本件相對人董紹堂陳俊亨之 住所地係在桃園市桃園區,業經聲請人具狀陳報在卷,且有 相對人董紹堂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佐;又相對 人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桃園市中壢區,有 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 條第2 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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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湧錡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