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鄭順治
相 對 人 張弘良
本件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
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
稽,須由本院法警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庭,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2,83
0 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
條之1 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2,830 元,逾期不墊,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
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