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845號
PCEV,109,板小,845,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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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845號
原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訴訟代理人 陳志成 
被   告 陳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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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