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596號
PCEV,109,板小,596,2020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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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596號
原   告 中化銀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勳聖 
訴訟代理人 陳桓健 
      黃珮琳 
被   告 陳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26日經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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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化銀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