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135號
PCEV,109,板小,135,2020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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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板小字第1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林鼎鈞 


被   告 陳樂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
1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即新臺幣玖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16日9時38分駕駛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行經新北市樹林區學府路接近 佳園路3段路口處,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致碰撞原告所 承保之訴外人葛安德所有並駕駛之ARJ-2696號自用小客車( 下稱系爭車輛),該車因而受損,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 峽分局處理在案。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經送廠修復,維修費 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8618元(工資24500元、零件4118元 )。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之過失所致,依民法第191條之2 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 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 付原告286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當天只是輕輕碰到各等語。
三、經查:
(一)被告於警詢時自承:「我駕駛自小客貨車(AGU-7732號) 行駛學府路往佳園路三段方向,因為腳有手術過,無法將 煞車踩死,追撞前方停等學府路與佳園路三段路口紅燈的 對方」各等語,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8年12 月5日新北警峽交字第1083592123號函附行車事故資料在



卷可稽。足見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為肇事原因;至系爭車輛則無肇事因素,堪以認定。(二)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 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 亦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車輛係於106年2月出廠,有 行車執照附卷可稽,至本件事故發生日107年11月16日, 已使用1年10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 」第95條第8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 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 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 計)。次查,依系爭車輛維修清單上所載之維修項目,核 與該車所受損部位相符,堪認上開修復項目所須共計 28618元(工資24500元、零件4118元),均屬必要修復費 用無誤,有估價單暨發票附卷可參,惟零件費用4118元, 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本院依行政院公 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自 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是以上 開零件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1799元( 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告另支 出工資24500元,無折舊問題,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修 車費用,共計26299元(計算式:1799元+24500元=26299 元)。是以,原告之請求在26299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2以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訴 請被告給付262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 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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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118×0.369=1,520第1年折舊後價值 4,118-1,520=2,598第2年折舊值 2,598×0.369×(10/12)=799第2年折舊後價值 2,598-799=1,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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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