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822號
聲 請 人 林尚樺
代理人(法 楊國薇律師
扶律師)
相 對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 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第405 條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本於清償債務而聲請調解,惟相對人設立登記 址分別位於臺北市中正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公司及分公 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