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司簡調字,109年度,210號
PCEV,109,板司簡調,210,2020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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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梁玉娟 

聲 請 人 王靖軒 

聲 請 人 王嘉豪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址 住台中市○區○○○路○段000號4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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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水泉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劉水泉等人應就其等所有 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變價分割, 所得價金由兩造按比例予以分配云云。
三、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須共有人全體參與 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 90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聲請人王嘉豪於民國109年3 月31日撤回本件調解之聲請,此有聲請人王嘉豪民事撤銷聲 請狀1紙在卷可查,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自屬當事人不適 格,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爰依首開規定逕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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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