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保險簡字第1號
原 告 林伊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49,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