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他字第6號
聲 請 人 陳柏軒
法定代理人 陳姵利
訴訟代理人 黃千芸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蔡孟錡
兼
法定代理人 蔡雅甄
訴訟代理人 王崇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
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黃芊芸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千芸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 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