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醫小字,108年度,2號
PCEV,108,板醫小,2,2020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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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醫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席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振中即喜田牙醫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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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