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醫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王席珍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振中即喜田牙醫診所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