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3096號
PCEV,108,板簡,3096,2020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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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3096號
原   告 宏聯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德駿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喬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
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5311 號),嗣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起
訴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251,160 元,經核本件係因財產
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76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
尚應補繳2,26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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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聯泵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喬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