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737號
PCEV,108,板小,2737,2020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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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737號
原   告 蔡政勲 
被   告 鄭涵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貳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7 年10月1 日以旅費不足為由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 萬元,原告遂於同日匯款2 萬元 至被告個人帳戶內,詎原告嗣向被告請求返還上開借款,均 未獲置理,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有一個鴻森團隊負責關貿的案子,鴻森團隊 的組長BILL於107 年9 月17日委託伊撰寫部份程式,表示每 月5 號由原告撥付薪資,要伊直接跟原告聯繫,因伊於107 年11月初要出國旅遊,即詢問原告可否於107 年10月5 日準 時撥款,原告即稱先撥兩成的經費2 萬元給伊,伊同意並表 示案子撥款後再由原告扣除該2 萬元,嗣原告於同年10月25 日通知伊可提領兩成專案費用,卻於同年月30日另以鴻森團 隊內部討論先不進行撥款,復要求伊返還代墊款,伊認為不 合理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於107 年10月1 日匯款2 萬元至被告個人帳戶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影本乙份 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 7 條前段有明文規定,而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



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 ,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 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5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觀以兩造間之電子郵件內容,原告於107 年9 月29日上 午10時20分許向被告表示:「依照目前進度是期望能在10/7 止交件結案,接著Bill會去催UAT 進度,若沒再需要Debug 預計關貿應在11月底撥款(我們也會即時匯出八成款項), 待確認不須Debug 就會匯出剩餘的2 成尾款,若還有除錯的 需求就要再麻煩妳幫幫忙,如果你有急用我本人先代墊2 成 款給妳如何?」,被告於同日晚間7 時30分許覆以:「因為 我11月要出去玩,所以原本是以為11/5可以拿到款項,如果 請你代墊你會不會不方便呢?如果10/7來不及交件,那款項 大概會延到什麼時候呢? 」,嗣被告於原告10月1 日匯款2 萬元後,即於同日向原告回覆稱:「這麼快,我以為是11/5 才會匯款項」等語,自上開兩造往來之郵件內容,可知本件 係因被告承攬程式設計之工作報酬需待107 年11月5 日始能 撥付,而原告知悉被告有資金需求,即以其個人名義將2 萬 元貸予被告,故其於郵件中方使用「我本人先代墊」乙詞, 是兩造間確有成立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甚明。至被告稱其另 向原告表示報酬撥付後再由原告直接扣除以為清償乙節,惟 此為原告所否認,並稱本件借款與被告和鴻森團隊之承攬關 係無干,且其非鴻森團隊之股東,僅係受託協助撥付款項等 語,復被告未能就其等有上開合意或原告有領得被告之承攬 報酬等節舉證以實其說,是被告上開辯解,自無足採。從而 ,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 萬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 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六、本判決係依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 許之。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確定本 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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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