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旺村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1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巷0弄00
號
送達代收人 蘇子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壕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6,13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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