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8年度,56號
PCEV,108,板勞簡,56,2020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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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謝旺村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弄00
            號1樓
           居新北市○○區○○○路○段0巷0弄00
            號
           送達代收人 蘇子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志壕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6,13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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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