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小字第61號
原 告 張藝齡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南傳銷企業有限公司、智慧財產法院間給付工
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資,
主張被告各應給付之工資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232元,且於
其中一名被告已為給付後,另一名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
給付義務,經核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
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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