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9年度,2號
PCEM,109,板秩,2,2020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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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板秩字第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蕭智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12月30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836383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智陽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蕭智陽,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8 年12月23日晚上9時5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2 段90巷(裕生公園)。(三)行為:被移送人蕭智陽因與被害人簡冠羽因嬉鬧進而引發 肢體衝突,遂於上記行為時、地將被害人簡冠羽推倒在地 ,而加暴行於他人(傷害部分未據告訴)。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蕭智陽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害人簡冠羽於警詢之指述。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 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 蕭智陽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加暴行於 人之非行。審酌被移送人蕭智陽因與被害人簡冠羽嬉鬧時而 生肢體衝突,將被害人簡冠羽推倒在地,妨害公共秩序、社 會安寧非鉅,裁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7條第1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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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