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752號
TPSV,109,台聲,752,2020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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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玲姬等間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救助聲請再
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
第12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128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9年度台聲字第277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業於民國109年3月1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憑。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爰不再定期間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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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