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9年度,634號
TPSV,109,台聲,634,2020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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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魏永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
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本院裁定(108 年
度台聲字第11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8 年度台聲字第111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其書狀並未敘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陳 駿 璧
法官 梁 玉 芬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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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納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