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9年度,77號
TPSM,109,台聲,77,20200409,1

1/1頁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77號
聲 明 人 林政基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
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2 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09 年度台
抗字第243 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林政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確定判決有無違法,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本身是否違法,核屬二事,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部分罪刑,倘經法定救濟程序變更確定,亦僅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隨而失效,應由檢察官就餘罪或合於併罰之相關數罪另行向管轄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已,尚非得據以聲明不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張 祺 祥
法官 沈 揚 仁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蔡 憲 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