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9年度,1704號
TPSM,109,台上,1704,2020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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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台上字第1704號
上 訴 人 劉尚蔚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0
61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723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認為上訴人劉尚蔚有其事實欄一(一)至(二) 所載如其附表一(下稱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 品各1 次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關於論處上訴人如附表一編 號一、二所示販賣第三級毒品各1 罪刑,並均諭知相關沒收 及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關於 此部分之上訴。已詳敘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各該犯罪 事實之心證理由。
三、刑之量定及定應執行刑,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 之事項,除其裁量權之行使,明顯違反比例原則外,要無違 法可言。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量刑,除引用第一審判 決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輕重之標準等一切情狀及數罪併 罰定應執行刑所採限制加重原則外,並說明:上訴人上訴請 求從輕量刑,並無理由等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亦無逾越 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明顯違反比例、公平及罪刑相當原則 之情形。
四、上訴人之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僅執其個人主觀意見,指稱:原審 刑期判太重云云,係就原審量刑適法職權行使及原判決已明 白論述之事項,任意指摘,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 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五、綜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段 景 榕
法官 鄧 振 球
法官 汪 梅 芬
法官 吳 進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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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