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8年度,82號
IPCA,108,行專訴,82,202004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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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82號

原   告 元峰億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錦松(董事)

訴訟代理人 許耿禎 專利代理人

輔 佐 人 陳建和 
王偉信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參 加 人 台瑞賽車精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文淵(董事)

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專利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8 年9 月11日經訴字第108063116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倘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規定之不得一造辯論判決之事由,得依到場當事人 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86 條定有明文。查參 加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有 送達回證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2 -1 頁),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以「車用安全帶扣的連動片結構 」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被告編為 第106218964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並發給新型第M562246 號專利證書。之後,參加人以系爭 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 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此舉發案 經被告審查,認為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 第22條第2 項規定,以108 年3 月14日(108 )智專三(三 )06022 字第108202347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的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經濟部以同年9 月11日經訴字第10806311670 號決定駁回 ,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證據2 、3 、4 、5 可否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新穎性部分,則不在本件審理 範圍)。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 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並主張: ㈠證據2 至5 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在扣結狀態下,中心轉軸23之相對兩凸部 231 係位於連動片24中空柱241 的安全區段2415,該安全區 段2415內僅有微小的高度差h2,該高度差h2小於開啟高度h3 ,因而於該安全區段2415內扳轉件30受到外力碰觸扳動時, 不虞造成扣片A2脫離扣具本體A1,使用安全性提升,另外, 系爭專利請求項1 連動片24之中空柱241 設有相對兩缺槽24 11,該相對兩缺槽2411兩端各設有一頂點2412,該缺槽2411 中間部位設有一安全區段2415,該安全區段2415與該缺槽24 11兩端頂點2412間設有螺旋曲面狀之相對兩作動滑道2416, 該安全區段2415與該兩作動滑道2416銜接,藉以當欲解開安 全帶,由扳轉件30連動中心轉軸23轉動時,中心轉軸23的相 對兩凸部231 由較為平緩之安全區段2415旋轉滑移至較為陡 峭之作動滑道2416,藉以可降低解開安全帶扣具所需的力量 ,避免卡死無法順利解開安全帶扣具的情形發生,實用性提 升。
⒉證據2 其連動片35中空柱352 之V 形缺口中間形成一凹部, 另其連動片35中空柱352 之V 形缺口兩端各設有一釋放點, 該中空柱352 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與兩端的釋放點間設有 對稱之兩滑移道,於扣結狀態下,中心轉軸36之插銷362 係 卡合於該連動片35中空柱352 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當該 中心轉軸36一旋轉,該中心轉軸36之插銷362 便順著該滑移 道由中空柱352 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往V 形缺口兩端的釋



放點滑移,直接將該連動片35大幅度頂抵上升,因而當車輛 行駛繫上安全帶時,如旋轉扳件5 受到外力不經意稍一碰觸 ,即會由該旋轉扳件5 帶動該中心轉軸36往左或往右旋轉一 誤啟角度,使得該中心轉軸36直接將該連動片35頂抵上升一 誤啟高度,以致極有可能因此解除卡扣裝置3 對安全帶7 之 固定端扣片71的限制,致使安全帶7 之固定端扣片71鬆脫, 失去保護駕駛人及乘客的作用,此外,該凹部恰可供中心轉 軸36之插銷362 卡合,中空柱352 之V 形缺口的滑移道由中 間的凹部直接往兩端的釋放點延伸,故中心轉軸36之插銷36 2 由中空柱352 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切換至滑移道的螺旋 角度陡峭,不僅解開安全帶(解除卡扣裝置3 對安全帶7 之 固定端扣片71的限制)所需的力量大,且易有卡死無法順利 解開安全帶扣之虞,實用性及使用安全性不佳。是以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比較具有實質功效之增進。 ⒊證據3 其連動片145 中空柱1452之V 形缺口中間形成一凹部 ,另其連動片145 中空柱1452之V 形缺口兩端各設有一釋放 點,該中空柱1452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與兩端的釋放點間 設有對稱之兩滑移道,於扣結狀態下,中心轉軸146 之插銷 147 係卡合於該連動片145 中空柱1452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 部,當該中心轉軸146 一旋轉,該中心轉軸146 之插銷147 便順著該滑移道由中空柱1452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往V 形 缺口兩端的釋放點滑移,直接將該連動片145 大幅度頂抵上 升,因而當車輛行駛繫上安全帶時,如旋轉扳件2 受到外力 不經意稍一碰觸,即會由該旋轉扳件2 帶動該中心轉軸146 往左或往右旋轉一誤啟角度,使得該中心轉軸146 直接將該 連動片145 頂抵上升一誤啟高度,以致極有可能因此解除卡 扣裝置14對安全帶4 之固定端扣片41的限制,致使安全帶4 之固定端扣片41鬆脫,雖然該證據3 藉由旋轉扳件2 之圓蓋 體21的容置槽212 供該扭力裝置3 之環圈31設置,而該圓蓋 體21之第一溝槽2121及第二溝槽2122分別供位於該環圈31處 的二滾珠32及二壓力彈簧33設置,並搭配該固定板34設置於 該旋轉扳件2 之圓蓋體21的容置空間211 內呈固定狀態,致 使該扭力裝置3 固定於該旋轉扳件2 而防止脫落,藉此,將 該旋轉扳件2 蓋設於該扣體1 頂面處,當使用者於轉動該旋 轉扳件2 之旋動扳柄22時,則帶動位於該旋轉扳件2 之圓蓋 體21的第一溝槽2121及第二溝槽2122處所設置的扭力裝置3 之二壓力彈簧33呈作動狀態;利用該二壓力彈簧33各一端抵 制於該二滾珠32外緣處,使該二壓力彈簧33呈現左右扭動狀 態,受到該二壓力彈簧33其作動時而形成具有一定阻力,而 必須施壓一定的力量以達到解開扣合狀態,以增進該旋轉扳



件2 整體其扳動阻力,藉以限制該旋轉扳件2 不會因受外力 不經意稍微一碰觸而呈現任意轉動現象,達到防止誤開效果 ,然而如此會造成該證據3 之旋轉扳件2 結構複雜,組成構 件多,組裝不便,進而使得證據3 製造成本高。此外,該凹 部恰可供中心轉軸146 之插銷147 卡合,中空柱1452之V 形 缺口的滑移道由中間的凹部直接往兩端的釋放點延伸,故中 心轉軸146 之插銷147 由中空柱1452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 切換至滑移道的螺旋角度陡峭,不僅解開安全帶(解除卡扣 裝置14對安全帶4 之固定端扣片41的限制)所需的力量大, 且易有卡死無法順利解開安全帶扣之虞,實用性及使用安全 性不佳。是以請求項1 與證據3 比較具有實質功效之增進。 ⒋證據4 其連動片45中空柱452 之V 形缺口中間形成一凹部, 另其連動片45中空柱452 之V 形缺口兩端各設有一釋放點, 該中空柱452 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與兩端的釋放點間設有 對稱之兩滑移道,於扣結狀態下,中心轉軸46之插銷462 係 卡合於該連動片45中空柱452 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當該 中心轉軸46一旋轉,該中心轉軸46之插銷462 便順著該滑移 道由中空柱452 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往V 形缺口兩端的釋 放點滑移,直接將該連動片45大幅度頂抵上升,因而當車輛 行駛繫上安全帶時,如旋轉扳件5 受到外力不經意稍一碰觸 ,即會由該旋轉扳件5 帶動該中心轉軸46往左或往右旋轉一 誤啟角度,使得該中心轉軸46直接將該連動片45頂抵上升一 誤啟高度,以致極有可能因此解除卡扣裝置4 對安全帶6 之 固定端扣片61的限制,致使安全帶6 之固定端扣片61鬆脫, 失去保護駕駛人及乘客的作用,此外,該凹部恰可供中心轉 軸46之插銷462 卡合,中空柱452 之V 形缺口的滑移道由中 間的凹部直接往兩端的釋放點延伸,故中心轉軸46之插銷46 2 由中空柱452 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切換至滑移道的螺旋 角度陡峭,不僅解開安全帶(解除卡扣裝置4 對安全帶6 之 固定端扣片61的限制)所需的力量大,且易有卡死無法順利 解開安全帶扣之虞,實用性及使用安全性不佳。是以請求項 1 與證據4 比較具有實質功效之增進。
⒌證據5 其連動片33設有相對兩切口331 ,該切口331 中間形 成一凹部,另該切口331 兩端各設有一釋放點,該切口中間 的凹部與兩端的釋放點間設有對稱之兩滑移道,於扣結狀態 下,中心轉軸34之插梢341 係卡合於該連動片33之切口331 中間的凹部,當該中心轉軸34一旋轉,該中心轉軸34之插梢 341 便順著該滑移道由切口331 中間的凹部往切口331 兩端 的釋放點滑移,直接將該連動片33大幅度頂抵上升,因而當 車輛行駛繫上安全帶時,如旋動部2 受到外力不經意稍一碰



觸,即會由該旋動部2 帶動該中心轉軸34往左或往右旋轉一 誤啟角度,使得該中心轉軸34直接將該連動片33頂抵上升一 誤啟高度,以致極有可能因此解除活動凸柱311 對安全帶5 之活動端扣片51的限制,致使安全帶5 之活動端扣片51鬆脫 ,失去保護駕駛人及乘客的作用,此外,該凹部恰可供中心 轉軸34之插梢341 卡合,該切口331 的滑移道由中間的凹部 直接往兩端的釋放點延伸,故中心轉軸34之插梢341 由切口 331 中間之凹部切換至滑移道的螺旋角度陡峭,不僅解開安 全帶(解除活動凸柱311 對安全帶5 之活動端扣片51的限制 )所需的力量大,且易有卡死無法順利解開安全帶扣之虞, 實用性及使用安全性不佳。是以請求項1 與證據5 比較具有 實質功效之增進。
㈡證據2 至5 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4 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界定安全區段2415由中間點2414以中心點 2413為軸心往左右兩側延伸相對兩安全角度θ2 ,而可限制 於該兩安全角度θ2 範圍內達到使扣具不開啟;系爭專利請 求項3 界定該安全角度θ2 (20~30度)範圍內,該中心轉 軸23最多僅可上升一高度差h2,該高度差h2小於該開啟高度 h3,亦即在扣結狀態下,於相對兩安全角度θ2 (20~30度 )內不論該扳轉件30受到什麼外力碰觸扳動,均不虞造成扣 片A2脫離扣具本體A1,而得以具備較佳之使用安全性;系爭 專利請求項4 界定「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車用安全 帶扣的連動片結構,其中該扣具本體10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 15,該容置空間15設有由上往下延伸之複數凸柱151 ,該卡 扣裝置20另包含有一固定栓21、複數活動栓22、一復位彈簧 25一固定盤26及複數彈簧27,其中該固定栓21及該各活動栓 22分別配合一彈簧27套設於該扣具本體10之凸柱151 上,該 復位彈簧25套置於中心轉軸23周緣,該復位彈簧25彈抵於該 扣具本體10之蓋體10B 與該連動片24間,該固定盤26設有複 數透孔261 供該固定栓21及該活動栓22穿設限位。」又系爭 專利請求項2 、3 、4 係依附於請求項1 ,為該獨立項主張 範圍之附加限定,為範圍之限縮,屬下位概念,今證據2 至 5 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之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則證據2 至5 自亦不足以證明該請求項2 、3 、4 不具進步性。 ㈢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界定的結構特徵與技術內 容未見於證據2 至5 中,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與證據2 至5 相較具有「在於扣結狀態下,中心轉軸之相對兩凸部係 位於連動片中空柱的安全區段,於安全區段內扳轉件受到外 力碰觸扳動時,不虞造成扣片脫離扣具本體,俾達使用安全



性提升」及「安全區段與缺槽兩端間設有斜坡狀之相對兩作 動滑道,藉以可降低解開安全帶扣具所需的力量,避免卡死 無法順利解開安全帶扣具的情形發生,實用性提升」等實質 功效之增進,應符合新型專利之進步性要件。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關於原告稱證據2 至5 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云云,惟查: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記載有「螺旋曲面狀之相對兩作動滑 道」,或「兩凸部由較為平緩之安全區段旋轉滑移至較為陡 峭之作動滑道」等技術特徵,難謂有所述的有利功效。其次 ,系爭專利請求項1 關於連動片的中空柱、缺槽、頂點、作 動滑道、及中心轉軸的凸部等構件或位置的技術特徵,均於 證據2 具有對應的構件或位置,差別僅在於證據2 並未特別 界定一「安全區段」,惟於既有構件另賦予新的名詞,並不 會使其產生不同的作用、功效。
⒉又原告先稱證據2 如旋轉扳件受到外力不經意稍一碰觸即會 造成安全帶固定扣片鬆脫,之後又云解開安全帶所需的力量 大,且易有卡死無法順利解開安全帶扣的疑慮。無法理解同 一安全帶扣何以有時容易鬆脫、有時又難以開啟,此顯有前 後論述不一致。
⒊另關於證據3 至5 的起訴理由多同於證據2 ,答辯理由亦同 ,不再贅述。
㈡關於證據2 至5 皆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4 不具進 步性的理由,因前提基礎已不正確,致所述理由仍無足採。四、參加人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意見。五、本件法官依行政訴訟法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準 用同法第271 條之1 、第270 條之1 第1 項第3 款、第3 項 規定,整理兩造不爭執事項並協議簡化爭點如下: ㈠不爭執事項:
原告於106 年12月21日以「車用安全帶扣的連動片結構」向 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經被告編為第10 6218964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即系爭專利),並發 給新型第M562246 號專利證書。之後,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 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此舉發案經被告 審查,認為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 第2 項規定,以108 年3 月14日(108 )智專三(三)0602 2 字第108202347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4 舉 發成立,應予撤銷」的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 部以同年9 月11日經訴字第10806311670 號決定駁回,原告



即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證據2 、3 、4 、5 是否可證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新穎性?」不在本件審理範圍)。 ㈡本件爭點:
⒈證據2 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3 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4 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5 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4 不具進步性?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應適用之專利法:
查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6 年12月21日,核准審定日為107 年4 月11日,故本件關於系爭專利是否具有應撤銷事由之判 斷,應依核准審定時有效之106 年5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 斷(下稱106 年專利法)。又按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 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106 年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22條 第2 項定有明文。
㈡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是一種車用安全帶扣的連動片結構,其車用安全帶 扣包含有一扣具及複數扣片,該扣具本體係由一底座與一蓋 體相對合,該蓋體頂面設有一扳轉件,該扳轉件可連動控制 一組設於該底座與該蓋體間的卡扣裝置,該卡扣裝置包含有 一中心轉軸及一連動片,該中心轉軸的軸身設有圓桿狀之相 對兩凸部,該連動片中央部位設有一沖壓成型之中空柱,該 中空柱設有相對兩缺槽,該中空柱連同該兩缺槽係由該連動 片中央部位預先設置一沙漏狀穿孔經沖壓加工成型,而於該 中空柱沖壓成型時一併於該中空柱上成型出相對兩缺槽,該 相對兩缺槽兩端各設有一頂點,該缺槽中間部位設有一安全 區段,該安全區段與該缺槽兩端頂點間設有斜坡狀之相對兩 作動滑道;藉此,藉此,俾達可利用該安全區段避免扣具誤 開,以及使扣具開啟操作更為順暢(參系爭專利摘要),系 爭專利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一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4 個請求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  立項,其餘為附屬項,內容如下(阿拉伯數字及英文字母標 號係為方便識圖而加在請求項中):
  第1 項:一種車用安全帶扣的連動片結構,其車用安全帶扣      包含有一扣具及複數扣片A2,該扣具包含:      一扣具本體A1,該扣具本體A1係由一底座10A 與一      蓋體10B 相對合構成;一卡扣裝置10,設於該底座    10A 與該蓋體10B 間,該卡扣裝置10包含:



      一中心轉軸23及一連動片24;      該中心轉軸23的軸身設有圓桿狀之相對兩凸部231      ;
     該連動片24中央部位設有一沖壓成型之中空柱241 ,該中空柱241 與該連動片24互為垂直,該中空柱 設有相對兩缺槽2411,常態時該中心轉軸23之相對 兩凸部231 抵於該連動片24相對兩缺槽2411,可由 該中心轉軸23旋轉而以其相對兩凸部231 撥動該連 動片24上升一開啟高度,解除對該卡扣孔A211的限 制,該中空柱241 連同該兩缺槽2411係由該連動片 24中央部位預先設置一沙漏狀穿孔240 經沖壓加工 成型,而於該中空柱241 沖壓成型時一併於該中空 柱241 上成型出相對兩缺槽2411,該相對兩缺槽 2411兩端各設有一頂點2412,該缺槽2411中間部位 設有一安全區段2415,該安全區段2415具有高度變 化而形成一高度差,該高度差小於該開啟高度,該 安全區段2415與該缺槽2411兩端頂點2412間設有斜 坡狀之相對兩作動滑道2416;及一扳轉件30,設於 該蓋體10B 頂面,與該卡扣裝置10之中心轉軸23結 合連動。
  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車用安全帶扣的連動      片24結構,其中該中空柱241 中心位置具有一中心     點2413,該缺槽2411正中間位置具有一中間點2414    ,該安全區段2415係由該中間點2414以該中心點24   13為軸心往左右兩側延伸相對兩安全角度。  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車用安全帶扣的連動      片24結構,其中該安全角度20~30度,該安全角度     較佳為25度。
  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車用安全帶扣的連動      片24結構,其中該扣具本體A1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     ,該容置空間設有由上往下延伸之複數凸柱151 ,    該卡扣裝置10另包含有一固定栓21、複數活動栓22   、一復位彈簧25、一固定盤26及複數彈簧27,其中  該固定栓21及該各活動栓22分別配合一彈簧27套設 於該扣具本體A1之凸柱151 上,該復位彈簧25套置 於中心轉軸23周緣,該復位彈簧25彈抵於該扣具本 體A1之蓋體10B 與該連動片24間,該固定盤26設有 複數透孔261 供該固定栓21及該活動栓22穿設限位 。
 ㈢舉發證據技術分析:




 ⒈證據2 為106 年5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I580370 號「賽車安  全帶扣具組」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 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2 為一種賽車安全帶扣具組,係  包含:一座體;一蓋體,係蓋合於該座體上,其頂面係設有  一軸孔柱、一限位塊與一限位凸塊;而其底面處則係設有一 容置空間;一卡扣裝置,係組裝於該蓋體之容置空間內;一 扭力彈簧,係套設於該蓋體之軸孔柱處,該扭力彈簧兩端處 則分別對該蓋體頂面之限位塊兩端處而呈貼靠狀態;及一旋 轉扳件,係蓋設於該蓋體其頂面處;該旋轉扳件係具有一圓 蓋體,其底面係設有一容置空間;而其頂面則設有一穿孔與 一限位槽;其中該圓蓋體之容置空間內環壁面處係設有一供 該扭力彈簧兩端予以貼靠狀態之限位塊;以及一旋動扳柄, 係位於該圓蓋體其頂面一側;藉此,以增進該旋轉扳件整體 其扳動阻力,其限制該旋轉扳件不會因受外力不經意稍微一 碰觸而呈現任意轉動現象,而達到更佳之防止誤開效果,以 提升使用安全性之賽車安全帶扣具組(參證據2 摘要),證  據2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二所示。
⒉證據3 為106 年4 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I576062 號「賽車安 全帶扣具組(一)」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3 為一種賽車安全帶扣具 組(一),係包含:一扣體;一旋轉扳件,係蓋設於該扣體頂 面處,該旋轉扳件底面係凹設有一容置空間;而該容置空間 係凹設有一容置槽,該容置槽兩側緣分別向外延伸形成一第 一溝槽與一第二溝槽;及一扭力裝置,具有一環圈,其設置 於該旋轉扳件之圓蓋體的容置槽處,該環圈兩側端分別凹設 有一第一珠槽與一第二珠槽;二滾珠,其分別置入於該環圈 之第一珠槽及第二珠槽內;二壓力彈簧,係分別設置於該旋 轉扳件之容置槽的第一溝槽及第二溝槽處;以及一固定板, 其設置於該旋轉扳件之圓蓋體的容置空間內呈固定狀態;藉 此,於轉動該旋轉扳件時,則帶動該扭力裝置之二壓力彈簧 呈左右扭動狀態而形成具有一定阻力,增進該旋轉扳件整體 其扳動阻力而避免因受外力不經意稍微一碰觸呈現任意轉動 現象,達到防止誤開效果,以提升使用安全性之賽車安全帶 扣具組(參證據3 摘要),證據3 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三 所示。
⒊證據4 為105 年2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517696 號「安全帶 扣具強化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4 為一種安全帶扣具強化 結構改良,係包含:一座體,具有一承座,其頂面中心處係 設有一軸孔柱,該軸孔柱至該承座其周緣處係設有五道滑槽



,並於該承座其周緣處藉以形成複數個插扣槽;以及四組彈 力組件,係分別設置於其中該四道滑槽處;一蓋體,係蓋合 於該座體上,其底面處則係設有一呈凹陷狀之容置空間;一 卡扣裝置,係組裝於該蓋體之容置空間內;及一旋轉扳件, 係貼置於該蓋體上;藉由該座體之承座其底面處係設有一呈 凹陷型態之環圈槽,並於該環圈槽處係增設有一環塊,致使 該環塊設置於該座體之承座其底面的環圈槽處而呈螺鎖固定 ,藉以增加該座體之承座整體的強度,且該環塊係為金屬材 質所製成,以增加該座體之承座整體的強度;藉此,進而強 化該扣具整體的耐用性及強度性,以提升使用安全性之安全 帶扣具者(參證據4 摘要),證據4 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 四所示。
 ⒋證據5 為95年2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87772 號「車用安全  帶扣環結構改良」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 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證據5 是一種車用安全帶扣環結 構改良,其包括一旋動部,一蓋體及一座體所組成之扣具, 而藉上述組合,該座體藉由螺絲穿過鎖結片、承座、固定盤 、連接片至蓋座內面鎖結,而上方之旋動把手則藉由螺絲穿 伸其通孔及蓋座之貫穿孔至中心轉軸螺合而成整體者,據此 ,得以提供安全帶扣片插入卡固及旋動退鬆者(參證據5 摘 要),證據5 主要圖式如本判決附圖五所示。
㈣證據2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至4不具進步性: ⒈將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加以比較可知,證據2 揭露一 種車用安全帶扣的連動片結構(證據2 為一種車用安全帶扣 環結構),其車用安全帶扣包含有一扣具及複數扣片(即證 據2 扣具組與扣片71),該扣具包含:一扣具本體,該扣具 本體係由一底座與一蓋體相對合構成(即證據2 座體1 與蓋 體2 之組成);一卡扣裝置(即證據2 卡扣裝置3 ),設於 該底座與該蓋體間(參見證據2 說明書第8 頁第13行記載「 該卡扣裝置3 ,係組裝於該蓋體2 之容置空間22內),該卡 扣裝置包含:一中心轉軸(即證據2 中心轉軸36)及一連動 片(即證據2 連動片35);該中心轉軸的軸身設有圓桿狀之 相對兩凸部(參見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第6-7 行記載「一插 銷362 ,係橫向插設於該軸柱361 之樞設孔3611」);該連 動片中央部位設有一沖壓成型之中空柱(即證據2 中空柱35 2 ),該中空柱與該連動片互為垂直(參見證據2 圖式第3 圖揭露中空柱352 與連動片35互為垂直),該中空柱設有相 對兩缺槽(參見證據2 說明書第9 頁第2 行記載「具有V 形 缺口之中空柱」),常態時該中心轉軸之相對兩凸部抵於該 連動片相對兩缺槽,可由該中心轉軸旋轉而以其相對兩凸部



撥動該連動片上升一開啟高度,解除對該卡扣孔的限制(參 見證據2 說明書第12頁最後1 行至第13頁第8 行記載「使用 者於轉動該旋轉扳件5 之旋動扳柄52而同步形成該卡扣裝置 3 之中心轉軸36連動,迫使抵制於該連動片35之中空柱352 的V 形缺口處之該中心轉軸之插銷362 往該中空柱邊緣移動 ,造成該連動片往上推移…隨即將該安全帶之固定端扣片推 出於該座體之插扣槽外」),該中空柱連同該兩缺槽係由該 連動片中央部位預先設置一沙漏狀穿孔經沖壓加工成型,而 於該中空柱沖壓成型時一併於該中空柱上成型出相對兩缺槽 ,該相對兩缺槽兩端各設有一頂點(參見證據2 圖式第3 及 10圖揭露U 形缺口兩端各設有一頂點),該缺槽中間部位設 有一安全區段,該安全區段具有高度變化而形成一高度差, 該高度差小於該開啟高度,該安全區段與該缺槽兩端頂點間 設有斜坡狀之相對兩作動滑道(參見證據2 圖式第3 圖揭露 U 形缺口與頂點間形成滑移之滑道);及一扳轉件(即證據 2 旋轉扳件5 ),設於該蓋體頂面,與該卡扣裝置之中心轉 軸結合連動(參見證據2 圖式第2 、3 圖揭露旋轉扳件設於 蓋體頂面,與中心轉軸36結合連動)。綜上,證據2 並未揭 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空柱係於連動片上以沖壓加工成型的 技術特徵,及未具體界定缺槽中間部位設有「安全區段」的 內容。
 ⒉承上,證據2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主要有兩點差異,分別為  中空柱係於連動片上以沖壓加工成型的技術特徵,及缺槽中 間部位設有「安全區段」的內容。惟查,關於沖壓加工成型 部分,系爭專利於說明書第[ 0003] 段中即已自承該利用沖 壓加工成型方法於連動片上形成中空柱的技術係為先前技術 。又查,關於「安全區段」部分,證據2 所揭露連動片之中 空柱結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連動片之中空柱結構, 無論係缺槽(參證據2 第10圖中空柱所形成之虛線概為U 形 缺口)、頂點或作動滑道,均有一對一的對應相同關係;且 該中空柱與連動片及中心轉軸的相對聯結關係亦均完全相同 ;再者,證據2 以旋轉扳件帶動中心轉軸轉動以驅動連動片 位移的目的、功效,亦完全等同於系爭專利以扳轉件帶動中 心轉軸轉動以驅動連動片位移的目的、功效,是以,證據2 連動片無論於結構、聯結關係、目的、功效均與系爭專利連 動片並無差異。換言之,系爭專利的「安全區段」僅係在證 據2 既有結構(U 形缺口底部)上賦予一詞,使中心轉軸轉 動以驅動連動片位移初期上昇幅度稍小,但證據2 於圖式側 面可見U 形缺口構形,可因缺口底部構形達到初期上昇幅度 稍小之目的,承上可知,兩者既無結構上的差異,亦無作用



、目的的不同。再者,由請求項1 所界定「該安全區段具有 高度變化而形成一高度差,該高度差小於該開啟高度」之內 容,可知該安全區段僅係證據2 所揭露U 形缺口的一部分, 因證據2 之U 形缺口範圍內的高度差必會小於開啟高度,職 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特別界定的安全區段,惟並未因此 而具有不同或無法預期之功效。綜上,該創作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能依證據2 所揭露技術即能輕易完成 本請求項之創作,故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2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  徵為「其中該中空柱中心位置具有一中心點,該缺槽正中間 位置具有一中間點,該安全區段係由該中間點以該中心點為 軸心往左右兩側延伸相對兩安全角度」,查證據2 中空柱具 有中心點、U 形缺口為對稱構形,故正中間具有中間點,又 依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界定,只要未達扣具可開啟高度皆屬 安全區段,而證據2 由中間點以中心點為軸心往左右兩側延 伸某角度範圍內,亦可達到使扣具不開啟的程度。因此,證 據2 仍已實質隱含系爭專利請求項2 安全角度之技術特徵, 故證據2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 利請求項3 為依附於請求項2 之附屬項,附屬技術特徵為「 其中該安全角度20~30度,該安全角度較佳為25度。」如上 所述,證據2 已實質隱含安全角度的技術特徵,且依請求項 1 安全區段的界定內容,及證據2 圖式所揭露旋動把手旋轉 角度的關係,即可輕易得知證據2 已包含系爭專利請求項3 所界定的角度範圍,故證據2 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4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 項,附屬技術特徵為「其中該扣具本體內部具有一容置空間 (即證據2 容置空間22),該容置空間設有由上往下延伸之 複數凸柱(即證據2 凸柱223 ),該卡扣裝置另包含有一固 定栓(即證據2 固定柱31)、複數活動栓(即證據2 活動柱 32)、一復位彈簧(即證據2 錐形彈簧34)、一固定盤(即 證據2 固定盤34)及複數彈簧(即證據2 伸縮彈簧33),其 中該固定栓及該各活動栓分別配合一彈簧套設於該扣具本體 之凸柱上,該復位彈簧套置於中心轉軸周緣,該復位彈簧彈 抵於該扣具本體之蓋體與該連動片間,該固定盤設有複數透 孔(即證據2 透孔372 )供該固定栓及該活動栓穿設限位( 參見證據2 圖式2-4 圖揭露)。」證據2 顯亦已完全揭露系 爭專利請求項4 之附屬技術特徵,因此,證據2 亦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起訴狀第10至17頁理由三之㈠主張單獨證據2 至5 皆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其中關於系爭專利  請求項1 與證據2 的比對部分,理由為:⑴系爭專利安全區  段與缺槽兩頂點間設有螺旋曲面狀之相對兩作動滑道,該安  全區段與該兩作動滑道銜接,藉以當欲解開安全帶,由扳轉 件連動中心轉軸轉動時,中心轉軸的相對兩凸部由較為平緩 之安全區段旋轉滑移至較為陡峭之作動滑道;⑵證據2 如旋 轉扳件受到外力不經意稍一碰觸,即會由旋轉扳件帶動中心 轉軸往左或往右旋轉一誤啟角度,使得該中心轉軸直接將連 動片頂抵上升一誤啟高度,致使安全帶固定扣片鬆脫…;又 稱:中心轉軸之插銷由中空柱之V 形缺口中間的凹部切換至 滑移道的螺旋角度陡峭,不僅解開安全帶所需的力量大,且 易有卡死無法順利解開安全帶扣之虞云云。然查: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並未記載有「螺旋曲面狀之相對兩作動   滑道」,或「兩凸部由較為平緩之安全區段旋轉滑移至較  為陡峭之作動滑道」等技術特徵,難謂有所述的有利功效 。其次,系爭專利請求項1 關於連動片的中空柱、缺槽、 頂點、作動滑道、及中心轉軸的凸部等構件或位置的技術 特徵,均於證據2 具有對應的構件或位置,差別僅在於證 據2 並未特別界定一「安全區段」,其可從系爭專利圖式 第七圖缺槽2411與證據2 圖式第10圖虛線所呈缺槽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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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瑞賽車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峰億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